順平縣神南鎮(zhèn)人民政府
行政處罰決定書
順神 罰決〔2022〕001號
當事人:楊*坤,男,群眾,順平縣安陽鎮(zhèn)。
根據巡查發(fā)現(xiàn),本機關于 2022年10月04日對你未經依法批準,擅自在神南鎮(zhèn)神北村寨溝北側開采建筑用白云巖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現(xiàn)已查明,你未經依法批準于2022年10月2日至2022年10月3日未經依法批準,擅自在神南鎮(zhèn)神北村寨溝北側開采建筑用青石。經現(xiàn)場檢查共開采了330立方建筑用白云巖,并以每立方24元的價格全部銷售。本機關認為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第三款,《河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有關事實有詢問筆錄、現(xiàn)場檢查筆錄及照片等證據證明。當事人逾期未提出陳述和申辯。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河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參照《河北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無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處罰基準1: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下的,處已違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決定對你做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立即停止非法開采行為。
2、沒收違法所得7920元。
3、處以2376元的罰款。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郵儲銀行順平縣支行(地址:順平縣永平路7號),賬戶名:順平縣行政事業(yè)收費管理局賬號:100136908450018888。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順平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如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應按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確定)直接向 有管轄權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如依法律規(guī)定有行政強制執(zhí)行權的可以寫“強制執(zhí)行”)。
罰沒許可證編號:05210029
順平縣神南鎮(zhèn)人民政府(印章)
2022年 10 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