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平縣腰山鎮(zhèn)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zhí)法隨機抽查事項清單(2022年版)
順平縣腰山鎮(zhèn)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zhí)法隨機抽查事項清單(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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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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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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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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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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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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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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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經(jīng)批準進行臨時建設(shè)的未按照批準內(nèi)容進行臨時建設(shè)的臨時建筑物、構(gòu)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自行拆除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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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六條、《河北省城鄉(xiāng)規(guī)劃條例》(2016年5月25日修訂)第八十一條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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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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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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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城市建筑物、構(gòu)筑物、地面和其他設(shè)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噴涂或者粘貼小廣告等影響市容的處罰;對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吊掛、晾曬物品,責(zé)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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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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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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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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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按規(guī)定利用懸掛物、充氣裝置、實物造型等載體設(shè)置廣告或期滿后未及時撤除,或者不及時整修、清洗、更換影響市容的戶外廣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隱患的廣告牌、招牌,責(zé)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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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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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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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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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經(jīng)批準(或未按規(guī)定的期限和地點)張貼、張掛宣傳品,責(zé)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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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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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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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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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經(jīng)批準,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cè)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責(zé)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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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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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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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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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cè)和公共場地擺設(shè)攤點,或者未按批準的時間、地點和范圍從事有關(guān)經(jīng)營活動,責(zé)令停止經(jīng)營拒不停止經(jīng)營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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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四條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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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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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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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從事車輛清洗、維修經(jīng)營活動,未在室內(nèi)進行,占用道路、綠地、公共場所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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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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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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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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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裁培、整修或其他作業(yè)遺留的渣土、枝葉等雜物,管理單位或個人不及時清除,責(zé)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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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五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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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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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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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施工現(xiàn)場作業(yè)規(guī)范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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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關(guān)于加強揚塵污染防控的決定》(2018年)第二十七條、《河北省揚塵污染防治辦法》(省政府令〔2020〕第1號)第四十條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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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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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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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按照規(guī)定清理垃圾,糞便、積雪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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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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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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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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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影響環(huán)境衛(wèi)生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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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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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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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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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投的;擅自設(shè)立棄置場接納建筑垃圾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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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guī)定》(2005年建設(shè)部令第139號)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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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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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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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guī)定》(2005年建設(shè)部令第139號)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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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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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隨意傾倒、拋灑、堆放生活垃圾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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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15年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shè)部令第24號)第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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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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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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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文物保護管理規(guī)定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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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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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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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經(jīng)許可,擅自經(jīng)營勞務(wù)派遣業(yè)務(wù)以及勞務(wù)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有關(guān)勞務(wù)派遣規(guī)定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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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改)第九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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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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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經(jīng)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yè)中介活動的﹔職業(yè)中介機構(gòu)違反法律規(guī)定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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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yè)促進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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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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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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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用人單位未按規(guī)定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違反規(guī)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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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jiān)察條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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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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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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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使用童工;中介機構(gòu)介紹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yè),用人單位未按規(guī)定保存錄用登記材料,或者偽造錄用登記材料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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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規(guī)定》(2002年國務(wù)院令第364號)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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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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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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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用人單位非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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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年修改)第九十條、《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2004年國務(wù)院令第423號)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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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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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用人單位無理抗拒、阻擾實施勞勸保障監(jiān)察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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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條、《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2004年國務(wù)院令第423號)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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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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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經(jīng)批準擅自取水;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guī)定條件取水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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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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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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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堤防安金保護區(qū)內(nèi)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或者干擾河道管理單位正常工作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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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2018年國務(wù)院令第698號)第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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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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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河道管理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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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2018年國務(wù)院令第698號)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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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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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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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wù)單位違反集中消毒規(guī)定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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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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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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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按照要求生產(chǎn)經(jīng)營清真食品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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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1999年)第十七條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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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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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臨時活動地點的活動違反相關(guān)規(guī)定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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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wù)條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86號)第六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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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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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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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為違法宗教活動提供條件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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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wù)條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86號)第七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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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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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大型宗教活動過程中發(fā)生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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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wù)條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86號)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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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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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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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擅自舉行大型宗教話動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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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wù)條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86號)第六十四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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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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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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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過活動地點組織、舉行宗教活動,接受宗教性捐贈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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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wù)條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86號)第六十九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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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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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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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xué)校及其他教育機構(gòu)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shè)立宗教活動場所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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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wù)條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86號)第七十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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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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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宗教教職人員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破壞民族團結(jié)、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或者參與相關(guān)活動的,受境外勢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團體或者機構(gòu)委任教職,以及其他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違反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接受境內(nèi)外捐贈的;組織、主持未經(jīng)批準的在宗教活動場所外舉行的宗教話動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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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wù)條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86號)第七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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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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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或者騙取錢財?shù)冗`法話動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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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wù)條例》(2017年國務(wù)院令第686號)第七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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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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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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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規(guī)定實施影響城市照明設(shè)施正常運行的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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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照明管理規(guī)定》(2010年住建部令第4號)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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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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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樹木上設(shè)置廣告牌、標語牌或者牽拉繩索、架設(shè)電線、以樹承重;踐踏綠地,損傷樹木花草,在綠地內(nèi)堆放雜物、焚燒物品、排放污水;在綠地內(nèi)傾倒有毒有害物質(zhì);擅自采挖樹木;在綠地內(nèi)挖坑取土(沙);在綠地內(nèi)放養(yǎng)牲畜、家禽;盜竊樹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葉;盜竊、損毀園林設(shè)施;在綠地內(nèi)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車輛,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區(qū)綠地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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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2017年修訂)第五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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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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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樹木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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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綠化條例》(2017年)第六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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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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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盜伐、濫伐林木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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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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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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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按規(guī)定設(shè)置機構(gòu)或者配備人員、主要負責(zé)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經(jīng)考核合格、未按規(guī)定培訓(xùn)教育、未按規(guī)定制定預(yù)案或演練、特種作業(yè)人員未經(jīng)培訓(xùn)并取得資格上崗作業(yè)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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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ǎn)法》(2014年修改)第九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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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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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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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chǎn)經(jīng)營單位違規(guī)發(fā)包、出租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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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ǎn)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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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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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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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簽訂安全生產(chǎn)管理協(xié)議或者未制定專職安全生產(chǎn)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xié)調(diào)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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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ǎn)法》(2014年修政)第一百零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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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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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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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二合一”或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生產(chǎn)經(jīng)營場所和員工宿舍出口不符合要求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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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ǎn)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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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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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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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訂立免除或減輕責(zé)任協(xié)議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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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ǎn)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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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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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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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chǎn)經(jīng)營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安全檢查、風(fēng)險因素辨識管控、事故隱患排查的,或者對發(fā)現(xiàn)的事故隱患和問題未制定整改方案計劃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微小企業(yè)未查找或者為消除作業(yè)崗位危險因素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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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產(chǎn)條例》(2017年修正)第七十三條、《河北省安全生產(chǎn)風(fēng)險管控與隱患治理規(guī)定》(省政府令[2018]第2號)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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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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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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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chǎn)經(jīng)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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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ǎn)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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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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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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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chǎn)經(jīng)營單位違反規(guī)定,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zé)的部門依法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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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ǎn)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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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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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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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chǎn)經(jīng)營單位的主要負責(zé)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產(chǎn)管理職責(zé)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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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ǎn)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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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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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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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安全生產(chǎn)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規(guī)定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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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chǎn)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guī)定》 (2007年國家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 16號)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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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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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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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chǎn)經(jīng)營單位未履行安全生產(chǎn)管理職責(zé)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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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ǎn)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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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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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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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煙花爆竹經(jīng)營單位出租、出借、轉(zhuǎn)讓、買賣煙花爆竹經(jīng)營許可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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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經(jīng)營許可實施辦法》(2013年國家安全生產(chǎn)管理總局令第65號)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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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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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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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煙花爆竹零售經(jīng)營者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zé)人或者經(jīng)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或者存放的煙花爆竹數(shù)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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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經(jīng)營許可實施辦法》(2013年國家安全生產(chǎn)管理總局令第65號)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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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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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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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煙花爆竹零售經(jīng)營者銷售非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煙花爆竹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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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2016年修改)第三十八條、《煙花爆竹經(jīng)營許可實施辦法》 (2013年國家安全生產(chǎn)管理總局令第65號)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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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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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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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取得建設(shè)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進行建設(shè)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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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2019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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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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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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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zhuǎn)讓土地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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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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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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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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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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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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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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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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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拒不履行土地復(fù)墾義務(wù)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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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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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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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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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經(jīng)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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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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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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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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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超過批準的數(shù)量占用土地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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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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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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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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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quán)當(dāng)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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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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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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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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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擅自將農(nóng)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通過出讓、轉(zhuǎn)讓使用權(quán)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農(nóng)業(yè)建設(shè),或者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將集體經(jīng)營性建設(shè)用地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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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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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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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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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qū)進行開墾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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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訂)第十七條、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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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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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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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物、構(gòu)筑物筑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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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訂)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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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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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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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制定前巳 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 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gòu)筑物重建、擴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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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訂)第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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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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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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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建設(shè)項目施工和地質(zhì)勘查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復(fù) 種植條件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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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訂)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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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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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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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法占用基本農(nóng)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 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 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nóng)田,毀壞 植條件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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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農(nóng)田保護條例》(2011年1月8日修訂)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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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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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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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nóng)田保護區(qū)標志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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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農(nóng)田保護條例》(2011年1月8日修訂)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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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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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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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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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chǎn)資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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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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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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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工作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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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chǎn)資源勘查區(qū)塊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7月29日修訂)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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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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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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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破壞或者擅自移動礦區(qū)范圍界樁或者地面標志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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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chǎn)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7月29日修訂)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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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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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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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擾亂、阻礙礦山地質(zhì)環(huán)境保護與治理恢復(fù)工作,侵占、損壞、損毀礦山地質(zhì)環(huán)境監(jiān)測設(shè)施或者礦山地質(zhì)環(huán)境保護與治理恢復(fù)設(shè)施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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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地質(zhì)環(huán)境保護規(guī)定》(2019年7月16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條,《河北省非煤礦山綜合治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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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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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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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經(jīng)批準發(fā)掘古生物化石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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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2019年3月2日修訂)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2019年7月16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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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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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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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損毀、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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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測量標志保護條例》(2011年1月8日修訂)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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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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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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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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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測量標志保護條例》(2011年1月8日修訂)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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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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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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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nèi)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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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測量標志保護條例》(2011年1月8日修訂)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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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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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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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擅自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絕支付遷建費用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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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四條第四項,《測量標志保護條例》(2011年1月8日修訂)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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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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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干擾或者阻撓測量標志建設(shè)單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設(shè)永久性測量標志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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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標志保護條例》(2011年1月8日修訂)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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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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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興辦動物飼養(yǎng)場(養(yǎng)殖小區(qū))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chǎn)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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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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